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张之敏的太极球专利权无效
作者: 胡野 编码: 2003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9年9 月21日宣告张之敏
的气功用的宇宙太极球专利权无效。
1990年10月10日专利公告(《外观设计专利公报》CN.30067458),专利号:89302568.
2,张之敏先生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其专利申请日为1989年1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认为“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一项专利是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在其申请日以前,这种外观设计在国内出版物上已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过。
在张之敏先生申请专利日以前(1989年12月25日), 《飞碟探索》杂志(甘肃科学技术
出版社,国内代号54~35)于1989年3月25日出版的总第50期在18~20页中公开发表了周复
元先生的“《八卦太极图》漫谈”一文,周氏文中所介绍的太极球的结构和外观形状、图
案、色彩,即文中(图2~1)、(图2~2)、(图2~3)和(图4)与张氏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
极球”相同。
此外张之敏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与国内公开使用的体育器材——网球的形状、图
案(阴阳两部分组成太极球)相同。网球自1953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比赛(《中国
大百科全书》体育卷,1982年12月)。
太极图,“它不是一幅简单的平面图,而是一个球体的正视图”(周复元,“《八卦
太极图》漫谈”一文)。这种外观设计(太极图)是在明朝初年赵伪谦(“伪”字的偏旁“亻
”,应改为“扌”)的《六书本义》首次发表(注:现知宋人张行成在《翼玄》一书刊行太
极图),随后太极图绘画规范在世上广泛流传和使用至今。张之敏“气功用宇宙太极球”
的平面图案,在历史中很多。
依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或者不相近似”。因此,张之敏的外观设计——“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不具备授予专利的
条件。
本人针对此案,于1997年4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
89302568.2(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专利无效请求”。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
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准予受理。专利权人张之敏先生于7月15日就复审委员会7月8
日的发文“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无效请求理由”作了陈述。事隔一年半,1999
年1月23日复审委员会转送了专利权人张之敏的意见陈述书极其附件的副本。
专利权人张之敏认为他享有“太极球”的专利权,提出三点辩解理由,具体如下:
一、张之敏设计的宇宙太极球是以球心为中心的阴X加阳X图型扣合的球
体。其阴、阳部截面是90°的直角扇形(图略)。周复元先生的“太极球”
的阴阳物质流,其截面是白果形(图略)。
虽然每一张人脸照片,只表现每一个人外表,仍可以讲所有人都是基
本相同,均为“人型”。
二、张之敏设计的太极球外形仰视图园形内显两条平行直线(图略)。网球
显的是曲线(图略)。
三、至于“在历史上早有很多使用的例子”,在张之敏公开太极球设计样
品之前,并未发现。没有独创性的不能申请专利权。如果今天之前也算“
历史”,倒真有使用的例子!
针对专利权人张之敏先生对“宣告89302568.2(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专利无效请求理由
”的意见陈述,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以下几点回应:
一、张之敏先生所获的专利是“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一个“球”的外观设计,“太
极球”以其球面呈现的“S”曲线构成主体外观。
张之敏先生在《意见陈述书》第一条中提出“张之敏设计的宇宙太极球是以球心为中
心的阴X加阳X图型扣合的球体”。
张之敏先生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申请专利的目的是要求专利局保护什么?只是一
个不可见的“球心”?还是一个可见的“球面”或“球体”?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1990年10月10日所公告的“CN 30067458([11]公告号)
,21-02-B0062(分类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显示张之敏先生的请求是“球心”、
“球面”或“球体”都要保护。如公报所刊的“使用状态图”和“立体图”就是太极球的
“球面”或“球体”。
正是基于这一点, 张之敏先生在1996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
94300568.X专利无效请求理由”认为1995年5月3日专利公告郑继兵等人外观设计的“太极
球”侵害了他的专利权。如他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第一条中说:
1995年5月3日专利公告,专利号:94300568.X郑继兵、刘辉、黄健三
人外观设计的“太极球”,其球面曲线、外观与1990年10月10日专利公告
,专利号:89302568.2张之敏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外观型及其阴
阳两部分分型曲线完全相同。
二、张之敏先生以其“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与周复元先生的“太极球”不相同做为陈
述的依据,是无有说服力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取得外观设计,应
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
不相近似”。所以,不仅是“相同”不行,“近似”都不行。
三、张之敏先生提出网球与“气功用宇宙太极球”有区别,“张之敏设计的太极球外
形仰视图园形内显两条平行直线。网球显的是曲线”。这种辩解是根本不符合最基本的“
立体几何学”原理的。在立体球面上,只有弧线,没有直线,因此“气功用宇宙太极球”
与网球球面的“S”曲线图形在立体球面上是完全相同的。
基于双方的陈述,199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宣告张之敏的气功用的宇宙太极球专利权无效。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于1997年4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989年第2期《飞
碟探索》杂志的有关页复印件作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证据。经合议组核
实《飞碟探索》杂志原件,确认其是1989年3月25日出版的总第50期双
月刊杂志,出版单位是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国内代号54-35,该杂志
的出版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以该证据(下称对比文件)适用本案
。在对比文件的第18-20页公开发表了周复元先生的“‘八卦太极图’
漫谈”一文,在文中的图2-1,图4显示有“太极球体”的图片。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比较如下:
本专利的“宇宙太极球”是由形状、体积完全相同的阴阳两部分组
成,球体阴阳部分呈现“马鞍”形,沿其长度方向的缺口部分的截面是
直角形,两边沿球心向外凸出,在宽度方向上沿球心向内凹进,阴阳两
部分扣合形成带有明暗变化的“太极图”图案的球体。
对比文件的“太极球体”的表面是由两个面积相等、色彩各异的的
环带垂直相交构成,两部分扣合也形成带有明暗变化的“太极图”图案
的球体。
合议组通过上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认为:在通常的使用状态
下,作为“太极球”而言,其整体的形状和图案才是普通的消费者瞩目
的部位,二者在整体形状上都是带有明暗变化的“太极图”图案的球体
,极易使一般的购买者产生混淆。虽然二者的内部连接结构不同,但判
断“太极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要从整体出发,应观察“太极
球”整体外表的视觉效果,而不应考虑其阴阳半球的连接方式。根据整
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合议组认为: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同类新产品
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1997年4
月10日就上栏所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此决
定为终局决定。
此案是由张之敏先生于1996年在比利时参加“世界太极年会”中得知北京大学郑继兵
先生等人在1995年获得了“太极球”外观设计专利消息后,张之敏认为郑继兵等人的“太
极球”外观设计专利与他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外型及其阴阳两部分分型曲线完全相同
(其实,郑继兵等人的专利是要求保护色彩,张之敏的专利是要求保护阴阳两部分组成太
极球),提出郑继兵等人的设计不具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张之敏于1996年9月24日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郑继兵等人的专利(94300568.X)无效宣告请求。郑
继兵对此提议两项专利共存的解决办法,但张之敏以他的专利早于郑继兵等人四年为由,
认为这是专利法不允许的,坚持要取消郑的专利权。并于1999年7月1日在“对郑继兵先生
1996.11.25‘意见陈述书’的答复”中提出四点反驳:
一、1997年7月15日 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函中已有申明,附该信(附件
一)及今年3月19日在互联网新时代讨论组给foresee预见先生的复邮(附
件二)供参考。
二、1989年3月25日《飞碟探索》刊登周复元先生的《“八卦太极图”漫
谈》一文中:图4 时间二维物质循环(附件三)其外观就是四眼太极球型
。再说,郑继兵既认为“古往今来均有鱼眼”而“其外形、曲线图案与国
际上流行多年的网球等健身用球完全相同,属相似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当然郑先生自己的“外观设计”“太极球”,就无新颖性、创造性可言。
但不知郑先生为甚么还要去申请专利?!,鉴此,其他人就会认为郑先生
有侵犯知识产权据他人成果为己有之嫌。并钻了中国专利局对“外观设计
”不作检索、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空子。钻得“专利”招牌,让自己穿上
“合法”的外套而招摇过市。
三、关于“内涵浅薄”,谁会去计较幼儿园孩子骂人!附《宇宙太极球》
一文及北太哲学系张岱年教授评语供参考(附件四)。至于“妨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帽子,真有点“文化大革命”时代无限上纲的遗风了。
四、是否可以把别人设计的衣服拿来,钉上两颗旧货摊要来扣子算自已的
“创造”呢?只好请专利法官裁定了。
张岱年教授是中国哲学泰斗,在学术具有崇高的地位。张之敏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于
1996年9月14日得到张岱年教授评语。其评语是:
张之敏先生制作宇宙太极球是一项伟大的发明。易大传提出易有太极,
周濂溪作太极图,今之敏先生作太极球,实为太极学说的重要发现。
可见,张岱年教授在太极学说上是孤陋寡闻的。
太极图源于道家,名为“先天图”。据史料记载五代宋初时期道士陈抟(871~989)融
儒、释、道三家学说,绘制“无极图”和“先天图”,其“无极图”后被周敦颐演化成“
太极图说”,其“先天图”被邵雍演化为“象数”体系。
绍熙四年朱熹托蔡元定入蜀购得“先天图”,庆元二年增订于《周易本义》九图,“
先天图”的中心是一个空心圆。而同代人张行成在《翼玄》卷一载有一张阴阳相含的太极
图。这是目前已知文献中最早的太极图。
“先天图”是中国人对宇宙最古老的探索和认识,朱熹把“先天图”构建成一张描述
阴阳消长对立的自然思想图。张行成把“先天图”构建成一幅天象图,“易先天图,浑天
象也”、“太玄图,盖天象也”。“盖易者,天用地之数,方圆二图合于一者,以圆包方
,地在天内,浑天象也;玄者,地承天之数,方圆二图分于两者,以圆复方,天在地上,
盖天象也。”(原文发表于1999年12月10日)(1/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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