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作者 阎学 编码 20030010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发文受理胡野“宣告 893025682专利无效请求理由”一案。893025682专利是有中国广西桂林禅元师张 之敏所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 胡野宣告893025682专利无效的理由是:
一、1990年10月10日专利公告(《外观设计专利公报》CN.30067458),专利号: 89302568.2,张之敏先生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其专利申请日为1989年12月 25日。在这以前,《飞碟探索》杂志(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国内代号54~35)于1989 年3月25日出版的总第50期在18~20页中公开发表了周复元先生的“《八卦太极图》 漫谈”一文,周氏文中所介绍的太极球的结构和外观形状、图案、色彩,即文中(图2 ~1)、(图2~2)、(图2~3)和(图4)与张氏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相同。
二、张之敏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与国内公开使用的体育器材——网球的形状、图 案(阴阳两部分组成太极球)相同。网球自1953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比赛(《 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卷,1982年12月)。
三、太极图,“它不是一幅简单的平面图,而是一个球体的正视图”( 周复元,“《 八卦太极图》漫谈”一文)。这种外观设计(太极图)是在明朝初年赵伪谦(“伪”字的 偏旁“亻”,应改为“扌” )的《六书本义》首次发表,随后太极图绘画规范在世上 广泛流传和使用至今。张之敏“气功用宇宙太极球”的平面图案,在历史中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 似”。(原文发表于1997年8月10日) (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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