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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不具备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作者 胡野 编码 20030004




自从张之敏先生于1996年在比利时得知北京大学郑继兵先生等人在1995年获得了“太极球”外观设计专利消息后,张之敏认为郑继兵等人的“太极球”外观设计专利与他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外型及其阴阳两部分分型曲线完全相同 (其实,郑继兵等人的专利是要求保护色彩,张之敏的专利是要求保护阴阳两部分组成太极球 ),提出郑继兵等人的设计不具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张之敏与1996年9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郑继兵等人的专利(94300568.X)无效宣告请求。郑继兵对此提议两项专利共存的解决办法,但张之敏以他的专利早于郑继兵等人四年为由,认为这是专利法不允许的,坚持要取消郑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人认为“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一项专利本身就是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其申请日以前,这种外观设计在国内出版物上已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过。


1990年10月10日专利公告(《外观设计专利公报》CN.30067458),专利号:89302568.2,张之敏先生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其专利申请日为1989年12月25日。在这以前,《飞碟探索》杂志(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国内代号54 ~35)于1989年3月25日出版的总第50期在18~20页中公开发表了周复元先生的“《八卦太极图》漫谈”一文,周氏文中所介绍的太极球的结构和外观形状、图案、色彩,即文中(图2~1)、(图2~2)、(图2~3)和(图4)与张氏设计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相同。


此外张之敏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与国内公开使用的体育器材——网球的形状、图案(阴阳两部分组成太极球)相同。网球自1953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比赛(《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卷,1982年12月)。


太极图,“它不是一幅简单的平面图,而是一个球体的正视图”(周复元,“《八卦太极图》漫谈”一文)。这种外观设计(太极图)是在明朝初年赵伪谦(“伪”字的偏旁“亻”,应改为“扌”)的《六书本义》首次发表,随后太极图绘画规范在世上广泛流传和使用至今。张之敏“气功用宇宙太极球”的平面图案,在历史中很多。


依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因此,张之敏的外观设计——“气功用宇宙太极球”是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虽然张之敏的“气功用宇宙太极球”现在取得专利权,但这种不具备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作者单位: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原文发表于1997年4月10日) (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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